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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 : 共同富裕与“公平保险”

摘 要:要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就要在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建立公平分担风险的机制。在风险社会,人们面对着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威胁、瘟疫、经济衰退等多种风险。由于经济能力不同,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抵御风险的能力存在巨大差异。美国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设想了一种“公平保险”,试图在经济能力不同、遭遇风险概率不同的人们之间建构一种分担风险的机制。商业保险对人们的经济能力和风险概率都是敏感的,不符合“公平保险”的构想。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人们的经济能力敏感、对具体的风险概率不敏感,能够在风险概率不同的人们之间建构风险分担机制,但却很难在经济能力不同的人们之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公平保险”的构想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进指出了方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另一方面要“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是我们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目标的指导思想。

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建立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建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共同富裕不仅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的财富均衡增长,还意味着在全社会范围内建成不同阶层社会成员公平分担风险的机制。尤其是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如何以集体之力化解个人所面对的各种风险,是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首先探讨了抽象的“公平保险”模型,随后以这一模型分析商业保险机制和社会保险机制,最后提出如何提升社会保险之公平性的建议。



一、风险社会中的穷人与富人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1986年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这部著作深刻地影响了人们对现代社会的看法。贝克在书中第一次提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宣告了风险社会的到来。贝克认为,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许多新的威胁,包括核威胁、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与传统社会的风险不同,这些威胁始于人们对自然的掠夺和改造,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风险。例如,农药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使得人们的日常食物含有一定量的农药残留,而普通人缺乏相应的检测设备及相关知识,很难有效抵御这样的风险。
在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传统阶级社会与风险社会的叠加使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产生了巨大差异。由于知识、能力或财富的缺乏,一个社会中的贫困阶层比富裕阶层面临着更高的风险。然而,在自由市场主导的现代社会中,贫困者抵御风险的机制却很难建立起来。第一,由于知识的缺乏,穷人比富人面临更高的风险。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描述了斯里兰卡人徒手喷洒DDT的案例,他们显然不清楚杀虫剂会给人的身体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又比如,高压线有辐射,长期居住在高压线附近会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然而很多穷人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没有对自己居住的环境保持应有的警惕。第二,能力的缺乏也使贫困者面临高风险。这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失业风险,一个熟练工人比一个不熟练工人面对的失业风险要低很多。贫困家庭的孩子很难在其生命的早期接受良好的教育,这会加大他成年之后遭遇失业的风险。尤其是在瘟疫、自然灾害来临之时,贫困阶层的失业风险将大大增加。例如,2019年以来,中国流动人口的失业率大幅提升。根据2020年11月的统计数据,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的主体,失业率为5.3%,高于全国总体从业者4.4%的失业率。第三,知识和能力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财富的缺乏,而财富的缺乏本身又会加大贫困阶层所面对的风险。通常来说,居住环境的好坏与房价的高低直接相关,房价越贵的区域环境越好,房价越低的区域环境越糟糕。在一些国家,贫困者居住的区域有可能就在垃圾填埋场附近,或者是由过去的垃圾填埋场改建而成。这些潜在的威胁大大加剧了贫困阶层所面对的健康、生育等风险。
与风险社会相伴的是,避免风险正在成为一桩生意。在自由市场逐利动机的推动下,许多新的避免风险的产品出现在市场上。在食品安全领域,超市里的蔬菜被分为价格不等的各种级别,食材的价格与其安全级别直接对应。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种植出的蔬菜是最便宜的,而贴上“绿色食品”标签的食品则价格不菲。这些蔬菜水果没有或者仅少量使用农药和化肥,这意味着更高的人力成本以及更贵的价格。人们则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去选择食用何种安全级别的食品。显然,这将进一步加大富人与穷人之间抵御风险能力的差异。保险是人们计算和抵御风险的一种金融机制。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人们以较少的代价换取小概率不幸事件的巨大赔偿。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保险业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各种保险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入自由市场。购买保险产品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但却可以将风险发生之后的损失降到足够低。例如,企业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他不会在工作环境中受伤,但却能保证他在工作环境中受伤后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购买保险能够大大加强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然而,购买保险的前提是人们除了维持基本生活开支外还有富余的资金,这一点对于贫困阶层来说很难做到。由此看来,琳琅满目的保险产品并不能有效地增强贫困阶层抵御风险的能力。
贝克特别强调了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回旋镖效应。贝克论述道:“风险在扩散的过程中展现出具有社会意义的回旋镖效应:就算是豪门富户,也难逃风险的侵害。先前的‘潜在副作用’,甚至会回击自己的生产中心。现代化的执行者作为危险的释放者和受益者,也被深深卷入了这危险的漩涡。”在风险社会中,富裕阶层想尽办法规避风险,尽力维护自己生活的小环境不受各种有害物质的污染。他们购买贴有“绿色食品”“非转基因”等标签的蔬菜水果,居住在环境优雅的居民区,但这仍然无法避免许多有害物质随着食物链的增长而最终回到他们的餐桌上。人们可以保证自己不吃转基因食品,但却无法保证提供给自己所吃猪肉的那头猪的饲料里没有转基因的成分。经济条件允许的话,人们可以保证自己不生活在塑料垃圾满天飞的居民区,但却无法保证自己餐桌上的鱼肉里不含塑料微粒。更重要的是,在贫困阶层面对巨大风险的社会环境中,社会流动性缺乏,阶层固化,这给婚姻、家庭和职业都带来进一步的风险。而如果贫困阶层的生活失败了,那又将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市场溃败、资本贬值以及法律程序和威信丧失等风险都将深刻危及现代社会的安全与发展。总之,在风险社会,任何人(即使拥有巨大财富)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为人类面对的风险是整个生态系统和经济体制的风险。事实上,在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失业、通货膨胀等问题上,所有人的命运是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只有改善整体环境、减小贫富差距,才有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


二、作为“公平保险”的正义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提高人们共同抵御风险的能力?如何让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公平地分担风险?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将国家看作一个巨大的保险公司,认为国家的作用就是借集体之力帮助人们分担风险,保证不同阶层的人们有大致相当的风险抵御能力。在德沃金看来,风险分担不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还是社会正义与否的判断标准。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一些人能够借助手中的资源很好地抵御各种风险,而另一些人却时时暴露在各种风险中,那么很难说这样的社会制度是正义的。正义要求人们公平地分担风险,因为避免风险、保障安全和自由正是人们签订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的初衷。德沃金从公平分担风险的角度考虑社会分配问题,他在《至上的美德》一书中阐述了一种“公平保险”学说。

德沃金认为,一个人一生中可能遭遇许多风险:天生残疾的风险,家境贫困的风险,找不到工作的风险,生病的风险,等等。在这些风险中,有一些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理性行为避免的,例如找不到工作的风险。如果一个人从小努力学习各种技能,那他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风险。相反,有一些风险却是人们无法“合理地”避免的,例如天生残疾的风险、出生于贫困家庭的风险。这些风险与个人的努力没有任何关系,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生来就遭此厄运。“保险”是经济学家处理不确定情况下的风险的一种方法:“当用很小的成本购买针对不太可能发生但十分严重的损失的赔偿时,就出现了保险问题。”德沃金的学说主要考虑的是人们该如何公平地分担那些无法合理规避的风险。德沃金假设,“大家都有遭遇使自己致残的灾祸的平等风险,而且大家大体上知道其概率,并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有人曾经有平等的机会购买针对残障的保险。因此,如果一些人没有购买针对残障的保险而最终不幸致残,他们就没有资格要求任何补偿,因为他们自己放弃了曾经拥有的消除这一风险的平等机会。这被德沃金称为“公平保险测试”(fair insurance test)。德沃金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奖励个人努力的社会,而不应该是奖励那些在自然禀赋或社会境况方面出生就很幸运的人的社会。因此,从避免风险的角度来说,对于那些与个人努力无关的风险,就应该举社会之力进行补偿,而那些本来可以避免却由于个人的懒惰或疏忽而引发的风险则应由个人承担。
德沃金通过区分两种“运气”来分析两种不同的风险。在德沃金看来,个人的命运以及最终获取的资源会受到各种运气的影响,这些运气中有一些是可以预测和掌控的,而另一些则完全在个人的控制之外。德沃金将那些无法预测和掌控的运气称为“原生运气”(brute luck),将个人可预测和掌控的运气称为“选择运气”(option luck)。选择运气是一个自觉的和经过计算的赌博问题,例如买股票,股票上涨;而原生运气则是完全不可控的,例如被流星击中。因此,要求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社会分配方案应尽力抹平原生运气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影响,而突出选择运气的作用。
基于对两种风险以及两种运气的划分,德沃金构想了一种保险机制,其作用正是将原生运气转变为选择运气。德沃金举例:如果有两个工程师A和B,他们曾经有同样的机会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A没有购买而B购买了,此后A和B遭遇了类似的工伤,于是A没有得到赔偿而B得到了赔偿。在这一案例中,工伤的风险本来属于原生运气,是人们不可控制的风险,与个人的努力没有关系,但是通过一个保险机制,人们对这一风险拥有了相当的掌控能力。得益于保险机制提供的赔付,当风险发生时,人们在经济上将得到补偿。因此,德沃金认为,如果在风险发生之前为所有人提供一个购买保险的机会,那么就可以将所有的原生运气转变为选择运气,对于选择运气,人们就应该自己负责,而不是由国家或者政府买单。
当然,有人会反驳说,有些人不买保险不是因为他们不想买,而是他们的经济条件不允许。由此,德沃金构想了一种公平条件下的“虚拟保险”。德沃金将“相同经济条件”和“无知之幕”作为这一保险机制的公平条件。亦即,一方面,假设人们拥有相同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假设人们不知道自己遭遇某种风险的具体概率有多大。对于“无知之幕”的设计,德沃金借鉴了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议论》一书中阐发的思想。罗尔斯认为,人们只有在不知道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具体信息的情况下,才可能制定出对各方都公平的分配原则。因此,罗尔斯设想人们在一个“无知之幕”下讨论公共资源的分配问题。所有人都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的程度、理智和力量的情况、理性生活计划,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征:如是否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等。在这样的假想状态下,人们达成共识的社会分配原则将是正义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在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受到诸多批评,有学者认为罗尔斯设定的“无知之幕”太“厚”了,屏蔽掉了太多的信息,使得人们无法做出任何选择。因此,德沃金在讨论“虚拟保险”时采用了一种较“薄”的“无知之幕”。德沃金的“虚拟保险”思想实验并没有屏蔽掉与当事人有关的所有信息,只是屏蔽了当事人遭遇特定风险的具体概率信息。打个比方,设想大家聚在一起讨论如何管控患癌风险的问题,这时“无知之幕”将屏蔽掉与每个人患上癌症的具体概率相关的信息(例如年龄、饮食习惯、是否有家族遗传病史等),但不会屏蔽掉在全国人口中有多少癌症患者,以及治疗癌症的平均费用等信息。德沃金认为,这种较“薄”的“无知之幕”足够保证人们做出公平的选择,而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虚拟保险”的思想实验中,相同经济能力的人们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考虑应以多少经费来购买针对癌症的保险,人们付出的保费将成为应对这一风险的公共基金。当某人确实遭遇相应的厄运时,则取用这一公共基金的平等份额。
德沃金所构想的“虚拟保险”不仅针对人们出生之后可能面临的生病、失业、工伤等各种风险,还针对人们与生俱来的各种风险,例如天生残障、出生在穷困的家庭等。在德沃金看来,如果人们在进入市场竞争之前有一个购买“公平保险”的机会,能避免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那么这样的社会分配制度就是正义的。也就是说,附加了“公平保险”的市场竞争就是公平的,人们就应当接受其竞争结果。
德沃金所构想的保险机制对于人们的经济能力和风险概率是不敏感的。这种“公平保险”的目的是在经济能力不同、遭遇风险的概率不同的人们之间建构起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也就是说,通过“公平保险”机制,人们以集体之力为经济能力不同、风险概率不同的所有社会成员购买了一份相同的保险,使人们具备了同等的抵御风险的能力。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哲学家构想的“公平保险”,人们也没有这样的机会在出生之前就购买这种保证公平的保险。一些人在出生之时就已经遭遇了残障、贫困等一系列风险,而在人们的生命历程中,即使有购买针对患病、失业等各种保险的机会,不同人之间的购买能力也存在巨大差异。那么,德沃金的“作为公平保险的正义”学说的意义何在呢?在现实社会中,人们采用什么样的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公平保险”的精神呢?下面,笔者将分别讨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两种保险机制与“公平保险”之间的关系。



三、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存在着两种保险形式: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两种保险的机制不同:商业保险基于自由市场逻辑,人们自愿购买;相反,社会保险是强制缴费,目的是让人们共担风险,尤其是提升贫困阶层抵御风险的能力。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特殊商品,它使人们可以付出较小的代价以换取小概率不幸事件的较高给付。提供商业保险产品的一方其目的在于盈利,而购买保险产品的一方其目的在于当风险发生时获得赔付。一款商业保险是否能够盈利取决于风险发生的几率、保险产品的售价、销售量以及赔付的金额。例如一款保险产品,经过广泛的调查和精确的计算,风险发生的几率确定为1%,产品售价为2000元,卖出100份,赔付金额为15万元。那么,当这100个购买保险的人里有一个人遭遇了风险,出售保险产品的公司赔付15万元,则净利润为5万元。也可能这款保险产品只卖出了20份,而在这20个购买保险的人中就可能发生相关风险。因此,从商业保险的机制来看,为了增大利润,出售保险产品的商家一方面要吸引顾客,尽量多地售出产品,降低赔付款占总销售款的比例;另一方面则要尽可能精确地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一款保险产品要吸引顾客,可以通过两个策略:一是降低产品的价格,二是提高给付的金额。例如,将上述例子中的产品价格降至1900元,或者将给付金额提升至16万元,都能吸引更多人来购买这款产品。然而,这些做法却会减少保险产品的利润。所以,出售保险产品的商家并不会一味地降低产品价格或提高风险发生时的赔付金额。一款保险产品是否能够盈利,除了提升销售量外,还取决于出售这款产品的商家是否能精确地计算出风险发生的概率。在这一问题上顾客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

在购买或出售一款保险产品时,顾客和商家都希望能够确知风险发生的概率,因为这关系他们的预期收益。对于顾客来说,如果知道自己遭遇某一风险的概率比较大,他就倾向于购买针对这一风险的保险;对于商家来说,如果知道某人遭遇某一风险的概率比较大,就倾向于不向他出售保险产品,或者将保险产品的价格提高、赔付金额降低。由此看来,是否能准确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成为双方提升收益的关键。商家要比顾客更准确地计算出风险发生的概率才可能赚到钱,而顾客要比商家更准确地测算出风险发生的概率才可能通过保险产品提升自己的收益。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博弈局面下,顾客和商家之间一定会展开对于风险概率预测的竞争。
在这种对概率测算的竞争中,顾客和商家各有优势。一方面,顾客对自己的情况更加清楚,例如是否有某种疾病的家族史,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等。这使顾客在购买针对疾病、交通事故等的保险产品时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获取他们需要的信息。例如,在购买针对某种疾病的保险时,购买者通常被要求填写调查问卷,说明自己的相关具体情况。这些调查问卷既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测算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又可以成为一种预设的证据。当风险真正发生时,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找到证据证明购买者在调查问卷中说谎,那么他们就有理由不赔偿。目前,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帮助下,有时商家甚至能比购买者更加清楚地知道与风险发生概率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例如,保险公司建议一些想要购买针对心血管疾病保险的顾客戴上可穿戴检测设备,以实时监测顾客的健康数据,并准确测算出顾客患病的概率。目前,“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正考虑给投保人提供以下选择:如果你同意穿戴一个设备来监控自身健康,比如你的睡眠质量和运动量,每天的走路步数,每日摄入的卡路里等,并同意将这些信息发送给健康保险公司,就会获得保费上的优惠”。有了这些高科技手段,保险公司可能比当事人更了解其身体状况,这确保了相关保险产品的利润。
从商业保险中顾客和商家的博弈来看,买卖双方都想确知风险发生的概率,这是他们提升收益的关键。基于这一特征,商业保险一定不是德沃金所构想的“无知之幕”遮蔽的“公平保险”。恰恰相反,人们在购买或者出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都尽力地想要扯开这张“无知之幕”,谁看得越清楚,谁就越能获利。因此,商业保险并不能在遭遇风险几率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建构一种分担风险的机制。它总是向那些风险度低的顾客推荐性价比高的产品,而向风险度高的顾客推荐性价比低的产品。商业保险产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风险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但它并没有抹平人们在抵御风险能力上的差别。在商业保险的逻辑中,一个患心脏病风险高的人想要购买针对心脏病的保险,需要付出比其他人更多的资金,或者获得较少的赔付。通过买保险,他抵御心脏病这一风险的能力确实增强了,但是,由于他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资金,他抵御其他风险的能力就被削弱了。
商业保险不仅在“无知之幕”的问题上与“公平保险”相背离,在“相同经济能力”这一假设上也不符合“公平保险”的构想。德沃金构想的“公平保险”假设人们有相同的经济能力,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来考虑是否购买保险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经济能力从来都是高低不同的,商业保险出售的是价格不等、品质不同的商品,只能为有相应经济能力的人群提供服务,提升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的赔付机制通常是将同一类产品的销售资金用于该类产品顾客遭遇风险时的赔付金。由此,商业保险实际上为购买同类产品的人们构建了共担风险的机制,而购买同一类产品的人们通常具有相似的经济能力。例如,购买每年缴费200元的健康险的人群,他们的收入水平可能大致相当。另外,从购买意愿上来说,购买同一类保险产品的人们遭遇相关风险的概率通常也是大致相当的。由此看来,商业保险确实提供了一种人们共担风险的机制,但并不是不同经济能力的人们之间共担风险,而是具有相似的经济能力以及特定风险发生概率的人们之间共担风险。这与德沃金构想的具有不同经济能力且风险概率不同的人们之间共担风险的“公平保险”相去甚远。



四、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

19世纪末,德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人们试图通过保险机制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1883至1889年间,在首相俾斯麦的推动下,德国先后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和《伤残老年保险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社会保险制度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纳,其涵盖的人群和风险种类都在逐步扩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方面,涵盖的人群从城镇职工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扩展。
与商业保险相比,社会保险在缴费机制、赔付金额、保障水平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第一,社会保险并非基于自由市场的自愿购买原则,社会保险的缴费机制是强制性的,通常从人们的工资里直接扣除。因此,人们缴纳的保险费用与每个人遭受相关风险的概率无关。例如,即使一个人身体非常好,患病的风险很低,他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与其他人同等的医保费用。第二,在制度设计中,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通常与人们的缴费能力相关,经济能力强的社会成员缴费金额较高,经济能力弱的社会成员缴费较低。例如,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总额与相关人员的收入直接相关。第三,在遭遇风险时,人们所享受的赔付与缴费金额相关,缴费金额越高的人享受的赔付也就越高。例如在我国的医保制度中,筹集到的资金量最大的是针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相应地,这一人群享受的医疗服务也是最好的,报销比例最高。第四,社会保险为人们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保险,赔付金额仅限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从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源来看,其初衷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一保险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给予人们任何获利的机会,而在于保证人们基本的生存和延续。社会保险只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例如工伤保险为人们提供医治伤病的医疗费用以及休养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保险为人们提供医治疾病和恢复健康的费用;等等。
从社会保险的特征来看,一方面,社会保险具有德沃金所说的“无知之幕”的特征。因为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所有人无论其遭遇风险的具体概率是多大都必须购买。这一制度没有为人们留下根据自己遭遇相关风险的概率来选择保险产品的政策空间。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又有类似之处,它对人们不同的经济能力是敏感的。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缴费的多少与人们的经济能力正相关,而人们所享有的赔付又与人们所交的费用正相关。以我国的医疗保险为例,不同阶层的人享受的医疗服务是不同的,在医疗报销比例上存在较大差异。例如,蒋洁对某市三甲医院的医药报销情况所做的研究指出:“汇总C市某三甲医院2018年1—12月住院患者医保结算后的报销数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次均报销费用14900.64元,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6.8%;公务员住院患者次均报销费用18562.04元,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为89.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次均报销费用7536.44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39.63%。”可见,现有的医疗保险并没能在经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建构平等的风险分担机制。这一结论还可以从更大规模的调查数据中得到印证。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CHFS(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 CHFS)数据显示,“医疗保险报销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医疗支出之后扩大的收入差距,但是医疗支出和医疗保险报销的差值,即自付支出则显著扩大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由此看来,中国现有的医疗保险是向经济能力较强的社会阶层倾斜的,经济能力较强的阶层能够更好地抵御疾病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险这一风险抵御机制中,收入和财富较多的社会成员抵御风险的能力要比收入和财富较少的社会成员更强。最能突出这一点的是许多国家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存在的个人账户制度,该制度使每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仅用于赔付个人所遭遇的风险,而非用于赔付其他人所遭受的风险。这样一来,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之间抵御风险的能力差距就不会有任何改变。
从上述两方面的特征来看,社会保险是对风险概率不敏感而对经济能力敏感的一种保险制度,处于商业保险和德沃金所构想的“公平保险”之间。商业保险对风险概率和经济能力都敏感,因此无法为不同经济能力、不同风险概率的人们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社会保险对经济能力敏感,对个别人遭遇风险的概率不敏感,因此可以在遭遇风险概率不同的人们之间建立共担风险的机制,但无法在经济能力不同的人们之间建立共担风险的机制。德沃金所构想的是对风险概率和经济能力都不敏感的“公平保险”,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建构起平等分担风险的机制。


五、社会保险制度的改进方向

对何谓“公平保险”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逐步改进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起源上来看,社会保险制度最开始的目的是保障工业化劳动生产的延续。因此,其最先考虑的也是城市工人的保障问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社会保险制度才逐步扩展到所有社会成员。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正是如此:我国于2001年建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辖区所有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2005年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辖区农业人口(含外出务工人员);2007年建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辖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扩展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正是要在经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建立起分担风险的机制。依据“公平保险”的构想,这一机制应该赋予人们相同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因此,社会保险的改革方向就应该是逐步均等化人们享有的风险赔付额度。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来说,应在现有的缴费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取消人们在取得医疗资源方面的身份差别。因为,无论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当他们生病的时候,他们都是病人,都有资格获取治疗和恢复所需的基本医疗资源。这是每个人的健康权,与他们缴纳了多少医保费用无关。
在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以来的这一个多世纪中,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微妙的转变。在制度诞生之初,社会保险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尤其是工业领域劳动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随着人们观念的进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也逐渐转变为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这就要求社会保险制度以“按需分配”为根本的分配原则,将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分配给那些真正需要它们的人。而正是那些经济能力较差的社会成员,其基本生活是最没有保障的,是最需要社会保险制度给予援助的。因此,一种更理想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应该对人们遭遇风险的概率不敏感,而且要对人们的经济能力也不敏感。在经济能力不同、风险概率不同的人们之间建构平等分担风险的机制,这应该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我们可以构想这样的制度是合理的:依据人们的经济能力以累进制的方式缴纳保险费用,当某人遭遇风险的时候则支取社会保险金的平等份额。当然,有些人会认为这样的保险并不公平,因为收入高的人缴纳的保险费高,而在保险金赔付方面却与其他人相同。但是,出于两个理由,这种再分配安排可以得到论证。一是,社会保险仅仅为人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再分配的水平不会太高。通常来说,社会保险费用不会高于人们收入的10%。二是,这一低水平再分配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活,而这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做到的,是一个社会由之建立的原始契约的内容。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社会连人们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进入这个社会。总之,一种累进缴费而平等赔付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公平保险”的特征,是一个正义社会所要求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所谓“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指的就是要建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着眼于低收入人群,为他们编织一张社会安全网,使得人们无论多么不幸都不会落入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没钱看病、没钱上学的境地。值得庆幸的是,从2022年开始,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全国统筹;2024年之后,事业退休金、企业退休金、农民养老金将统一核算。这些举措都将进一步增强不同地区、不同经济能力人群之间共同分担风险的能力。通过社会分配制度的安排,建构覆盖全民的均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建立公平分担风险的机制,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一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与西方的贫富差距悬殊不同,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一个也不能少,一个也不能落下。要完善分配制度,逐步缩小行业差别、地区差别,促进机会公平、结果公正,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作者: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共同富裕研究院、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文章来源:《理论月刊》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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