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表达
民主本身是一种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所以需要以法律,特别是以宪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
民主代表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与法律地位,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加以落实
民主必须转化为实际的权利,才能够成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能
民主体现为一定的法律诉求,需要通过法律设置的管道来得以实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要祛除民主运行过程中的人治因素
要通过法治来防范大民主等非理性的制度设置
要注重对少数的保护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保障了最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少数的保护。换句话说,即防范“多数暴政”。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到,在协商的过程当中,既要倾听大多数人的意见,也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就很好地处理多数和少数的关系。实际上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制度中,本身就有保护少数的制度安排,比如每个民族都起码有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再比如宪法的修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表面上看是为了提高宪法修改的门槛,但是三分之二本身也意味着三分之一就有足够的力量来反对三分之二。所以,这也是保护少数的很好的做法。
(作者: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主编)